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66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1225号 |
案号 |
(2022)沪0118执2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23,285.60元;二、被告张国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123,28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被告张国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被告王静对被告张国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