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奇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03民初2334号 |
案号 |
(2022)陕0703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张奇伟、张町共同偿还吴娜借款本金57000元及借款利息4560元(按月息一分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后期续计)。二、由张奇伟、张町支付吴娜为实现债权所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财产保全费673元,合计1363元,由张奇伟、张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