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19********0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581民初2289号
案号
(2022)吉0581执恢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群欠原告白晶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从2016年11月16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673元(已减半),由被告潘群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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