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8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5935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2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霍尔果斯米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霍尔果斯米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设计费46000元、交通费5317.5元、经营预期经济损失2100000元、律师费150000元;三、驳回原告霍尔果斯米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14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5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9116元,由原告霍尔果斯米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141元,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975元(此款原告霍尔果斯米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248699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7层8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