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0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3062号 |
案号 |
(2022)川0182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勇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勇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彭州市博骏学校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陈龙对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陈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博骏学校、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