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2)苏111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文祥借款146720元及利息(以14672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569元,由被告王杰负担。被告王杰负担的诉讼费4569,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40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