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绍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民终2528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恢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韦绍彪应向上诉人韦霞偿还借款17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上诉人韦霞已交纳),减半收取2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上诉人韦霞已交纳),共计8205元,由上诉人韦霞负担505元,被上诉人韦绍彪负担77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