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绍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民终2528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恢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韦绍彪应向上诉人韦霞偿还借款17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上诉人韦霞已交纳),减半收取2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上诉人韦霞已交纳),共计8205元,由上诉人韦霞负担505元,被上诉人韦绍彪负担77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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