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永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1********0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刑初501号
案号
(2022)辽0211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晓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贾永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华克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职务侵占退赔款人民币四百八十一万四千八百零一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查封的案涉明秀庄园房屋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四百七十五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晓良、贾永静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元。三、追缴被告人王晓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九千元退缴款及十五万元受贿款作为部分购车款购买的车辆已被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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