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麻世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1********0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11刑初483号 |
案号 |
(2022)辽0211执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麻世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被告人刘庆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被告人王永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被告人尹玉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麻世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庆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