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源民初字第920号 |
案号 |
(2022)晋0110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伟、王斌、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六清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支付原告胡六清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伟、王斌、山西中商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