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0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3民初1889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2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韦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鼎锋借款本金17600元及利息2604.8元;并支付以17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16.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韦密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