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02********5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2022民初1125号 |
案号 |
(2022)川202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计43,500元,约定2020年10月25日归还,如未按时归还照银行利息赔付”。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陈建未作答辩。原告刘东洋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等。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9月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7,910元(诉状载明38,000元系误算,上述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43,500元的借条1份,借条载明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5日。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载明43,500元中除借款本金外,其余款项为被告承诺给付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结合交易金额及交易方式,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按约给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实为37,910元,故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东洋借3款37,910元;二、驳回原告刘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