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2********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4民初179号
案号
(2022)冀0404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149531.96元并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费用:1、截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为18004.52元、费用为38203.08元(其中分期付款手续费3150元、违约金35053.08元);2、2020年4月3日起至透支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149531.96元并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费用:1、截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为18004.52元、费用为38203.08元(其中分期付款手续费3150元、违约金35053.08元);2、2020年4月3日起至透支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张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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