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0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6民初356号
案号
(2021)冀0406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雷借款本金10,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周雷负担288元,由被告裴江负担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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