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4735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甲、朱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孙大志借款本金人民币65400元;二、被告丁甲、朱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韩威以人民币65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但应扣除二被告已履行的3386元(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以654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共17个月,65400×1%=654元×17个月=11118元,12600元-11118元=1482元;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12个月,65400×2%=1308元×12个月=15696元),17600元+1482元=19082元-15696元=3386元;三、原告对被告丁甲、朱恩伟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铁西区育工街18号2-4-1号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原告孙大志已预交),由被告丁甲、朱恩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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