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3********1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1800号
案号
(2022)桂0203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4日的透支本金108206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20年12月24日的利息13256.24元、费用24000元;之后的利息、费用按合同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韦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128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33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韦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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