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6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05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湘0405执1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俊威借款本金596000元及利息33617.48元(前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后期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以本金596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俊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49元,由被告凌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