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思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3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2584号
案号
(2022)赣0902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龙思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39849.71元;二、被告龙思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8月8日起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849.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以年利率24%为最高限额);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8元,由被告龙思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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