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志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安民初字第00973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风、周志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庆国借款本金人民币36.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29日起,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的人民币1万元。)。二、驳回原告杜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原告杜庆国负担388元,由被告王风、周志蕾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