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922民初1551号 |
案号 |
(2021)鄂0922执1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金成与被告毛志刚、大悟县迎宾国际酒店于2017年6月11日就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刘湾村龙头河房屋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毛志刚、大悟县迎宾国际酒店经营者李小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刘金成房屋;二、被告毛志刚、大悟县迎宾国际酒店经营者李小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金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租金2189643元;三、被告毛志刚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抵扣被告毛志刚、大悟县迎宾国际酒店经营者李小桃所欠租金;四、驳回原告刘金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