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7********0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504民初2875号 |
案号 |
(2021)云2504执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郝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忠伟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向原告金忠伟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郝燕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