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登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4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5782号
案号
(2022)赣0902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钟登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付卡号为6229130030906702信用卡消费分期款本金121199.37元、利息766.03元、违约金1000元(时间截止至2021年6月9日),合计人民币122965.40元;以及自2021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分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但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以信用卡未清偿的消费分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最高限额,由被告钟登科予以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钟登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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