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04民初2835号
案号
(2022)川0504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23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本院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刘兴华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刘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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