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2********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4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2)辽0214执恢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慧卿、李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景奎偿还欠款本金25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25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慧卿、李庆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