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2********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4民初2414号
案号
(2022)辽0214执恢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慧卿、李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景奎偿还欠款本金25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25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慧卿、李庆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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