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7027号
案号
(2022)沪0101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军、李仙、韩金在、蔡秀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7,370元;二、被告蔡军、李仙、韩金在、蔡秀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以本金4,427,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三、被告蔡军、李仙、韩金在、蔡秀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427,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上浮50%计算);四、被告蔡军、李仙、韩金在、蔡秀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蔡军、李仙、韩金在、蔡秀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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