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8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03民初4157号
案号
(2022)川0703执恢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肖兰股权转让款5695210元,并从2020年9月27日起以本金25452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至,从2020年3月1日起以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承担资金利息及违约金,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支付本息,则按前述对应利率分别承担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陈志勇在上述期限的同时支付原告肖兰保全保险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4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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