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8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4157号 |
案号 |
(2022)川0703执恢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肖兰股权转让款5695210元,并从2020年9月27日起以本金25452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至,从2020年3月1日起以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承担资金利息及违约金,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支付本息,则按前述对应利率分别承担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陈志勇在上述期限的同时支付原告肖兰保全保险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4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