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晓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826********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和民初字第00526号 |
案号 |
(2021)新2827执1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马晓燕与被告马福祥离婚。二、婚生子马文俊由被告马福祥抚养,由原告马晓燕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自判决生效当月开始支付)三、原告马晓燕有探望马文俊的权利,被告马福祥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晓燕承担75元,被告马福祥承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