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一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81********4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0581民初2261号
案号
(2022)吉0581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一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44510.33元,利息49143.93元,费用1702.59元,合计95356.85元;并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利息、费用,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已减半),由被告孙一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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