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一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1********4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581民初2261号 |
案号 |
(2022)吉0581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一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44510.33元,利息49143.93元,费用1702.59元,合计95356.85元;并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利息、费用,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已减半),由被告孙一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