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鹏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3********0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2523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1)藏2523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噶尔县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1509.52元、利息1913.4元、违约金479.69元,共计13902.61元。以及自2021年7月7日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7元,经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计73.79元,由被告何鹏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