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佳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8847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佳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6081.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5608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苏c113n8、车架号为lsvcb2bm7gn086467的大众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被告李佳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