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新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4425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新文、李金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195.01元,利息、复利、逾期利息161252.33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7月7日起,以174195.01元为基数,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周新文、李金菊在2018年7月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李衍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90元,由被告周新文、李金菊负担,被告李衍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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