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6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24民初7213号
案号
(2022)浙0324执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宗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嘉县仙桂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代偿款200189.7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189.7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王双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额2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永嘉县仙桂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计2151.5元,由被告王宗波、王双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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