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4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31民初447号 |
案号 |
(2022)川3431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偿运输费:1贾史只格60000元元;2.贾史医生44200元;3.土比火黑43200元;4.马比尔夫25000元;5.尔古呷冲19000元,共计:191400元;二、驳回原告贾史只格、贾史医生、土比火黑、马比尔夫、尔古呷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