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傲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申傲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赵美香借款本金7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赵美香对申傲然的抵押登记为冀(2019)邯郸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563号的房产在担保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赵美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6元,由申傲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