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2********3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4730号
案号
(2022)冀0406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姚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国友押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金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上诉人金国友负担2135元,上诉人姚利军负担2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上诉人金国友负担4840元,上诉人姚利军负担61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