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民终4730号 |
案号 |
(2022)冀0406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姚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国友押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金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上诉人金国友负担2135元,上诉人姚利军负担2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上诉人金国友负担4840元,上诉人姚利军负担6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