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2********4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801民初2317号
案号
(2022)云2801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凯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7091.77元并支付原告截止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1119.43元、违约金1780.99元,合计9992.19元[2021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凯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云南景洪景洪市人民法院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张凯负担,并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迳付原告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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