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4********1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3651号
案号
(2022)桂0203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505.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为21403元;从2021年4月1日起,以代偿款20050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诸葛李连对被告何志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17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何志文、诸葛李连负担23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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