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勇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4********5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04民初5067号
案号
(2022)桂0304执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8119.34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应按双方《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伍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229元;三、被告蒋莲红对以上判决事项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北彩道8号叠彩花园5栋2-12-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369元、保全费1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勇辉、蒋莲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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