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1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2825号
案号
(2022)陕0304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健经济损失共计175405.8元;二、驳回原告张健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健对被告郑秋贤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被告曹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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