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7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1民初892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立新、罗金华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魏立新、罗金华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258元(利息按月利率9.3‰从2013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4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9.3‰另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合计72258元,限被告魏立新、罗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财产保全费742元,合计1545元,由被告魏立新、罗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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