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4927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翠平、姜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红、高保兰代偿款54383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若被告徐翠平、姜宏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被告龙丽平、陈婧、左洪文、王萍各自须在被告徐翠平、姜宏尚欠代偿款的六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邓红、高保兰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红、高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8元,由原告邓红、高保兰负担151元,由被告徐翠平、姜宏负担97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