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康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7********1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4358号
案号
(2022)赣0103执10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6576.88元,自2021年7月9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南昌心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邬晶、王康懿、严雪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7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8元,由江西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心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邬晶、王康懿、严雪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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