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春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1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748号 |
案号 |
(2022)赣0703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蔡春兰退还原告刘六秀保证金4074.3元、转让费50000元合计54074.30元;二、由被告蔡春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给原告刘六秀;三、履行期限: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被告蔡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8.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58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