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春艳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4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4801号 | 
| 案号 | (2022)赣0121执20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春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春春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0.2万元。二、被告郭春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春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郭春艳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