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馨慧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2********25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4928号 | 
| 案号 | (2022)赣0121执20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其燃、郝馨慧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85068.37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161.65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复利(后期利息、罚息、复利从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被告徐其燃、郝馨慧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7944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有权就被告徐其燃、郝馨慧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4号住宅楼2单元12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0)南昌市****】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6元,减半收取88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13元,由被告徐其燃、郝馨慧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