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立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762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54000元;二、被告赵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53103.96元、罚息247014.93元、复利14499.31元,共计314618.2元;三、被告赵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54000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四、被告赵立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3103.96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以上罚息利率、复利利率均为按月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8%后,再上浮50%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赵立雯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50000000000862247695)内的85503.7元质押存款及其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李存孝、李可成对被告赵立雯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82元,由被告赵立雯、李存孝、李可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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