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鑫聚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UP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92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4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鑫聚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崔保党八辆车辆,其中六辆车牌号分别为苏er2310(车辆识别代号lzgcl2m4x7x033756)、苏er2092(车辆识别代号lzgcl2m437x033758)、苏er2797(车辆识别代号lzzaelmd87w299832)、苏er2306(车辆识别代号lzgcl2m417x033757)、苏er2258(车辆识别代号lzgcl2m487x033755)、苏er2766(车辆识别代号未六位299833),及二辆没有车牌号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如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赔偿每辆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崔保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5456元,由原告负担9190元,被告青岛鑫聚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6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8073);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鑫聚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交至人民法院报社新闻传媒总社,被告负担的公告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学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MA3MPEUP22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姜戈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