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4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海证民字第196号、(2022)浙海证执字第1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珠元、吴孟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本金13700000元,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月4日利息(含逾期利息)394117.68元,自2022年1月4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35235元。3、支付《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二、支付执行申请费81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