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2********0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112民初2682号
案号
(2021)闽0112执3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姚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7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至2021年8月20日止尚欠9628.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姚清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浦路123号琴亭新苑4#704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1686号】在最高额21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江国福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国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姚清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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