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303民初4268号
案号
(2021)鄂1303执2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勋、被告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1729.95元,利息6396.62元,合计518126.57元。二、被告龚勋、被告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343.75元。三、被告龚勋、被告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1172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江泰松、被告林艳、被告武汉皇家公馆家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随州经济开发区程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5元,财产保全费3078元,共计12123元,由被告龚勋、被告凌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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